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磋商

缔约方应当尽一切努力根据本条或本协定其他磋商条款,通过磋商就任何争端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磋商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做出,且应当说明提出磋商请求的原因,包括指明争议中的措施及此指控的法律基础。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递交此请求。

在磋商请求提出后,被请求方应当在收到请求后的10日内做出答复,且应以达成缔约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为目的,在下述期限内善意地进行磋商:

在收到就易腐货物相关的紧急事项提起的磋商请求后的15日内;

在收到就其他事项提起的磋商请求后30日内。

如被请求方未答复磋商请求或未在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磋商,则请求方可以直接请求设立仲裁庭。

磋商应当保密,且不得损害任一缔约方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