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快速申请程序
一缔约方应迅速处理另一缔约方自然人的移民手续申请,包括进一步的移民手续请求或相关延期,以避免不当损害或延误本协定项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投资活动的开展。缔约双方应直接或通过申请人授权的代表或预期雇主通知临时入境申请人其申请结果,包括停留期限和其他相应条件信息。
对于依照其国内法律法规,提交的完整临时入境申请,每一缔约方应当在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该申请的决定,或告知申请人何时做出决定。应申请人的要求,该方应当提供有关申请审批进展状况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误。本章第六条规定了缔约双方受理有关此类问题的联络点。
受理移民手续的费用不应超过受理服务所需的成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