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临时入境许可
缔约双方就自然人临时入境作出承诺。此类承诺和适用条件在附件10中列出。
对于一缔约方根据本条第一款作出的承诺,只要该自然人符合其他所有相关的移民规则和措施,则该缔约方应在该承诺程度内准予其临时入境。
对于附件10所述之临时入境承诺,除非列明,任一缔约方不得:
要求劳动力测试证明和其他有类似作用的程序要求;
对临时入境设置或维持任何数量限制;或者
要求将劳动力市场测试、经济需求测试或其他有类似作用的程序作为临时入境的条件。
一缔约方就办理移民手续所收取的任何费用应是合理的,以避免其在本章项下对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移动造成不合理的障碍。
根据本章准予的临时入境,不能取代准予临时入境一缔约方境内根据其有效的特定法律法规对从事职业或活动所需要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