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货物贸易委员会
缔约双方特此成立由每一缔约方代表组成的货物贸易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
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章项下出现的事项,如缔约双方同意,会议可更频繁地召开。
委员会的职能应包括:
促进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包括就本协定项下的加速削减关税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处理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壁垒,特别是与实施非关税措施相关的壁垒,必要时可将上述事项提交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研究;
审议未来对协调制度的修正,以保证本协定规定的缔约双方义务不变,并磋商解决下列之间的冲突:
未来对协调制度2022的任何修正与
附件2—A(关税承诺表);或
附件2—A与国内术语;
磋商并尽力解决任何出现在缔约方间,与协调制度规定的产品分类问题相关的纠纷;
必要时可建立工作组,并监督在委员会项下建立的各工作组的工作;以及
就第(一)至(三)段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信息交流以尽量减少其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并寻找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