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就本章而言:

关税基准税率是指每一缔约方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将适用于附件2—A中规定的逐步削减;

领事交易指规定一缔约方意欲出口到另一缔约方境内的货物,必须先提交给进口缔约方在出口缔约方境内的领事馆,以获得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从而开具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货运单、托运人出口报关单或其他任何与进口有关或要求的海关文件;

免税指免除海关关税;

货物与产品应当被理解为具有相同含义,除非文中另有要求;

进口许可指要求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除通常清关所要求的文件外),以作为进口货物进入进口方境内的前提条件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

实绩要求指:

要求出口一定水平或比例的货物或服务;

要求用授予关税免除或进口许可的缔约方的国内货物或服务替代进口货物;

要求从关税免除或者进口许可中获利的个人,在给予关税豁免或者进口许可的缔约方境内购买其他货物或服务,或者对其国内生产的货物给予优惠;

要求从关税免除或者进口许可中获利的个人,在给予关税免除或者进口许可的缔约方境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需达到规定水平或比例的国内含量;或者

要求把进口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的数量或价值或者外汇流入总量以任何形式相联系;

但并不包括以下要求,进口商品:

随后出口;

用作生产其他出口货物的原料;

被相同或类似的用作生产出口货物原料的货物替代;或者

被相同的或类似的用以出口的货物替代。

附件2—A

关税承诺表

第一部分:中方承诺表

一般性说明

本承诺表中的规定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来表述,对本承诺表中的有关规定的解释,包括本承诺表中税则号列对应的货品名称和范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约束。如本承诺表中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的规定一致,则本承诺表中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就本承诺表而言,表中所列的基准税率反映了中方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以下降税分类适用于中国取消关税:

本承诺表中类别“A0”所涉及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完全取消,该类货物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

本承诺表中类别“A5”所涉及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减让,该类货物应自第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本承诺表中类别“A10”所涉及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等比减让,该类货物应自第1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本承诺表中类别“A15”所涉及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5年内等比减让,该类货物应自第1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七条(关税配额)述及的关税配额适用于本承诺表中类别“TRQ”所涉及的原产货物,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5%,配额外关税税率为50%;

本承诺表中类别“E”所涉及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保持基准税率。

本承诺表中应注明某一货物的基准税率及决定其在各减让阶段过渡关税税率的类别。

削减的税率应取整,至少舍位至千分之一,如该关税税率以货币单位表示,至少应舍至中国的十分之一元。

根据第二十二章第二条,在本附件和本承诺表中,年度一指本协定生效之年。

在本附件和本承诺表中,从年度二开始,各阶段的关税削减应在相关年度的1月1日生效。

第二部分:尼方承诺表

一般性说明

本承诺表中的规定通常依据包括中美洲关税制度的中美洲进口税则来表述,对本承诺表中有关规定的解释,包括本承诺表中品目和子目的描述和范围应受中美洲进口税则总体注释、大类注释和章节注释约束。如本承诺表中规定与中美洲进口税则相应规定一致,则本承诺表中规定与中美洲进口税则相应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就本承诺表而言,表中所列的基准税率反映了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美洲进口税则最惠国关税税率。

以下降税分类适用于尼加拉瓜取消关税:

本承诺表中类别“A0”所涉及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完全取消,该类货物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

本承诺表中类别“A5”所涉及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减让,该类货物应自第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本承诺表中类别“A10”所涉及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等比减让,该类货物应自第1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本承诺表中类别“A15”所涉及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5年内等比减让,该类货物应自第1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本承诺表中类别“E”所涉及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保持基准税率。

本承诺表中应注明某一货物的基准税率及决定其在各减让阶段过渡关税税率的类别。

削减的税率应取整,至少舍位至千分之一,如该关税税率以货币单位表示,至少应舍至十分之一科多巴。

根据第二十二章第二条,在本附件和本承诺表中,年度一指本协定生效之年。

在本附件和本承诺表中,从年度二开始,各阶段的关税削减应在相关年度的1月1日生效。

附件2—B

进出口限制

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不适用于采取的以下措施:

对于中方

根据适用的国内法和本协定第十九章第二条(一般例外)规定的条款,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以及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行动。

对于尼方

根据第891号法律、第822号法的修正和补充法、税收协调法的规定,对车龄超过7年的机动车辆的进口进行管制。该法律在官方公报《LaGaceta,DiarioOficial》2014年12月18日第240期上发布,及其勘误表发表在官方公报《LaGaceta,DiarioOficial》2015年1月16日第10期;以及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行动。

附件2—C

关税配额

中国在附件2—A其承诺表中列明设立关税配额的产品见表一。

对于表一所列产品,中国年份1应适用15%的配额内关税税率的关税配额数量见表二。如本协定于1月1日后生效,年份1的关税配额数量将在该日历年的剩余时间内按比例分配。年份1以后的关税配额数量应保持在与表二所列的年份1全部数量相同的水平。

表一:产品

表二:关税配额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