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驰名商标

缔约双方应至少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2条和第16.3条以及1883年3月20日订于巴黎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