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磋商
在请求方提供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可随时请求就本章的实施或实施所产生的任何事项与另一缔约方海关当局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通过相关联络点进行,并应在提出请求后30天内开始,除非双方海关当局另有决定。
如果此类磋商未能解决任何此类问题,请求方可将此事提交第十五条规定的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审议。
缔约方海关应为本章的目的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络点,并向另一方提供该联络点的详细信息。双方海关应将其联络点详情的任何修改及时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