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裁决

当仲裁庭做出不利于被申请人的裁决时,仲裁庭只能单独或一并裁定:

金钱损害赔偿和任何适用的利息;以及

返还财产,但裁决应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支付金钱损害赔偿和任何适用的利息代替财产返还。

仲裁庭还可根据本节及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费和律师费做出裁定。

受制于第一款规定,如申请人依据本章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将诉请提交仲裁时:

裁定返还财产的裁决应规定返还对象是企业;

裁定金钱损害赔偿和任何适用的利息的裁决应规定支付对象是企业;以及

裁决应说明其不影响任何人根据适用的国内法寻求救济的权利。

仲裁庭不得做出惩罚性赔偿的裁决。

裁决应及时向公众公布41。

争端一方不得寻求执行一项终局裁决,直至:

对于根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做出的终局裁决,

裁决做出后已满120日,且无争端方申请修改或撤销该裁决;或者

申请修改或撤销裁决的程序已经完成;以及

对于根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附加便利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本章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四)款选择的规则做出的裁决:

裁决做出后已满90日,且无争端方启动修改、撤销或取消该裁决的程序;或者

法院已经驳回或许可对该裁决的修改、搁置或撤销的申请,且无进一步上诉请求。

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仅对争端双方以及特定案件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