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终止
如果在根据本节规定提出诉请后,申请人在连续180日或争端双方同意的期限内未采取任何仲裁程序步骤,则应视为申请人撤回其诉请并终止仲裁程序。如果已根据本节组成了法庭,仲裁庭应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在通知争端双方后,命令终止程序并就费用问题作出裁决。在该命令作出后,仲裁庭的权力即失效。申请人不得再就同一事项提出诉请。本条不妨碍仲裁庭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终止仲裁程序的权力。
如果在根据本节规定提出诉请后,申请人在连续180日或争端双方同意的期限内未采取任何仲裁程序步骤,则应视为申请人撤回其诉请并终止仲裁程序。如果已根据本节组成了法庭,仲裁庭应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在通知争端双方后,命令终止程序并就费用问题作出裁决。在该命令作出后,仲裁庭的权力即失效。申请人不得再就同一事项提出诉请。本条不妨碍仲裁庭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终止仲裁程序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