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关税配额管理

一缔约方应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三条及其解释性说明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来实施和管理附件2—A中其承诺表中列明的关税配额。

一缔约方应确保:

其关税配额管理程序透明、及时、非歧视、对市场条件敏感、对贸易的负担最小化,并反映最终用户的偏好;以及

一缔约方符合进口缔约方法律和行政要求的任何人应有资格申请并被考虑获得该缔约方的关税配额分配。

一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允许进口商充分利用关税配额数量的方式管理其关税配额。

根据一缔约方的书面请求,另一缔约方应与提出要求的缔约方就其关税配额的管理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