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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9月27日国务院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

序言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第一条 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 目标 第三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第四条 地理范围 第五条 一般定义

第二章 服务贸易

第一条 范围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最惠国待遇 第四条 透明度 第五条 机密信息的披露 第六条 国内规制 第七条 承认 第八条 支付和转移 第九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第十条 商业惯例 第十一条 市场准入 第十二条 国民待遇 第十三条 附加承诺 第十四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十五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 第十六条 减让表的修改 第十七条 安全例外 附件2—1 电信 第一条 范围 第二条 定义

第一节 竞争保障

第三条 阻止电信中的反竞争行为 第四条 保障

第二节 互联互通

第五条 确保互联互通 第六条 公开互联互通谈判程序 第七条 互联互通协议的透明度 第八条 互联互通:争端解决

第三节 普遍服务

第四节 公开许可标准

(一) 所有其适用的许可标准以及程序;就许可申请作出决定通常所需的期限;以及 (二) 许可的一般条款及条件。 应请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拒绝授予许可的原因。

第五节 独立监管机构

第六节 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

附件2—2 运输和物流服务

第一节 一般条款

第一条 范围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国内规制 第四条 透明度 第五条 易腐货物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服务的获得与使用 第七条 多种物流服务的提供 第八条 多式联运业务 第九条 运输和物流服务合作

第二节 国际公路运输服务

第十条 通行费 第十一条 卡车等候区 第十二条 运输设备的移动 第十三条 特定路线 第十四条 强制运输方式 第十五条 处罚和罚款 第十六条 财务担保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的管理和运营 第十八条 单证互认 第十九条 涉及职业驾驶员的程序 附件2—3 金融服务 第一条 范围和定义 第二条 审慎例外18 第三条 透明度 第四条 支付和清算系统 第五条 新金融服务 第六条 数据处理 第七条 快速申请程序 第八条 争端解决 第九条 承认 附件2—4 邮政和速递服务 第一条 范围 第二条 监管机构 第三条 普遍服务19 附件2—5 健康服务 第一条 范围 第二条 目标 第三条 出境患者的移动 第四条 货币限制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提供 第六条 投诉和服务提供者的职业责任 第七条 服务提供者的推广活动 第八条 合作自由 第九条 个人数据保护 第十条 参与在境外治疗的患者的项目、基金或制度 第十一条 后续治疗 第十二条 定义 第十三条 透明度 第十四条 联络点 第十五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附件2—6 旅游和旅行服务 第一条 范围 第二条 游客的移动 第三条 破产情况下的返回 第四条 货币限制 第五条 个人数据保护 第六条 旅行安全信息和警告 第七条 信用证 第八条 旅游基础设施和景点 第九条 服务的获得 第十条 旅游责任 第十一条 研究与观察 第十二条 培训和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在线商业模式和共享经济 第十五条 旅游服务营销 附件2—7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第一条 范围 第二条 合作 第三条 个人数据保护 第四条 透明度 第五条 信息交流

第三章 投资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范围和领域 第三条 国民待遇31 第四条 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 最低待遇标准32 第六条 损失补偿 第七条 征收和补偿33 第八条 转移34 第九条 业绩要求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 第十一条 透明度 第十二条 行政程序 第十三条 审查和上诉 第十四条 不符措施 第十五条 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 第十六条 不可贬损 第十七条 代位 第十八条 拒绝授惠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根本安全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收 第二十三条 磋商 第二十四条 提交仲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双方对仲裁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双方同意的条件与限制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的组建 第二十八条 仲裁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准据法 第三十条 中止 第三十一条 裁决 第三十二条 专家报告 第三十三条 文书送达 附件3—1 习惯国际法 附件3—2 征收 一、 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除非对一项投资的有形和无形财产权益造成影响,否则不构成征收。 二、 本章第七条(征收和补偿)第一款描述了两种情形: (一) 直接征收,即投资被直接国有化或直接通过所有权的正式转移或完全没收而被直接征收; (二) 第七条(征收和补偿)第一款所述的间接征收,即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虽然不构成所有权转移或完全没收,但具有与直接征收同等效果。 1. 关于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在具体情况下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判定,需要在事实的基础上针对个案进行调查,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即使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对投资的经济价值有负面影响,这种影响本身并不能证明已经发生间接征收; (2) 政府行为干预明显合理的与投资有关的期待的程度;以及 (3) 政府行为的性质和目标。 2. 除极少数情形外,一方为保护正当社会公共福利目标,如公共道德、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而设计并采取的非歧视性监管行为不构成间接征收。 附件3—3 临时保障措施 一、 在发生严重的收支平衡困难、外部金融困难或其威胁时,本章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阻止双方针对与资本流动有关的支付或转移采取或维持限制性措施。 二、 基于本附件第一款采取或维持的任何措施应: (一) 与可适用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一致; (二) 是临时性的,且将随着第一款描述的情形的好转而逐步取消,且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但是,如发生极端特殊情况,一方可以在提前通知另一方并与之磋商后将该等措施延期一… (三) 不违反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国待遇); (四) 不违反本章第七条(征收和补偿); (五) 不会导致多重汇率;以及 (六)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布。 附件3—4 向一方送达文书

第四章 自然人临时移动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范围 第三条 准予临时入境和临时居留 第四条 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表 第五条 透明度 第六条 临时入境和临时居留的要求和程序 第七条 配偶和家属 第八条 合作 第九条 争端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范围和一般条款 第三条 线上消费者保护 第四条 线上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条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第六条 国内监管框架 第七条 海关关税 第八条 透明度 第九条 网络安全 第十条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第十一条 无纸化贸易 第十二条 网络设备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合作 第十四条 不适用争端解决

第六章 中小微企业

第一条 监管环境 第二条 信息交流 第三条 合作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一条 目标和原则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一般条款 第四条 联络点 第五条 通知和信息交换 第六条 合作与能力建设 第七条 磋商

第八章 竞争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目标 第三条 竞争法和竞争机构 第四条 执法原则 第五条 透明度 第六条 执法合作 第七条 通报 第八条 磋商 第九条 信息交换 第十条 技术合作 第十一条 竞争执法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争端解决

第九章 争端解决

第一条 范围56 第二条 合作 第三条 场所的选择 第四条 磋商 第五条 斡旋、调解或调停 第六条 仲裁庭的设立 第七条 仲裁庭的职能 第八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九条 仲裁庭程序 第十条 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第十一条 仲裁庭报告 第十二条 最终报告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一致性审查 第十四条 不执行、补偿、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中止后审查 第十六条 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规则和程序的适用和修改 第十八条 私人权利58 附件9—1 仲裁庭程序规则 一、 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起诉方应在不晚于任命最后一个仲裁员之日起20日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应诉方应在不晚于起诉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之日起30日提交其第一次书面陈述。 二、 一方应向每位仲裁员和另一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的副本。该文件的副本也应以电子形式提供。 三、 仲裁庭主席应与双方及仲裁庭其他仲裁员协商,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听证会的地点应当经双方同意。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地点应当在双方领土交替举行,且第一次听证会应当… 四、 仲裁庭有权追加召开听证会。 五、 所有仲裁员应出席听证会。 六、 仲裁庭听证会应以闭门会议的形式进行。 七、 如果仲裁庭同意,在听证会之日后20日内,双方有权提交补充书面陈述,回应听证会期间出现的任何事项。补充书面陈述应根据本附件第二款递交。 八、 仲裁庭有权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时间向双方提出书面问题。一方应依据仲裁庭设立的期限向仲裁庭和另一方提交书面回复。双方应被给予机会,就另一方的答复提供书面评论。 九、 仲裁庭的听证会和向其提交的文件应当保密。该等规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方将自身的立场向公众披露。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交给仲裁庭并指定为保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十、 仲裁庭不得在另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方会见或联络。 十一、 任一方不得在另一方和任何其他仲裁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就争端与任何仲裁员联络。 十二、 仲裁员不得在任何其他仲裁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方或双方讨论争议事项的任何方面。 十三、 仲裁庭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应在双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起草。 十四、 应一方要求或基于自主决定,仲裁庭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所获得的任何信息应提供给双方评论。 十五、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英语应当是争端解决程序的工作语言。

第十章 机构和最终条款

第一条 附件 第二条 联合委员会 第三条 生效 第四条 修订和审议 第五条 进一步谈判 第六条 一般例外 第七条 终止 第八条 作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