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9月27日国务院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

序言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第一条 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 目标 第三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第四条 地理范围 第五条 一般定义

第二章 服务贸易

第一条 范围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最惠国待遇 第四条 透明度 第五条 机密信息的披露 第六条 国内规制 第七条 承认 第八条 支付和转移 第九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第十条 商业惯例 第十一条 市场准入 第十二条 国民待遇 第十三条 附加承诺 第十四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十五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 第十六条 减让表的修改 第十七条 安全例外

附件2—1电信

第一条 范围 第二条 定义

第一节 竞争保障

第三条 阻止电信中的反竞争行为 第四条 保障

第二节 互联互通

第五条 确保互联互通 第六条 公开互联互通谈判程序 第七条 互联互通协议的透明度 第八条 互联互通:争端解决

第三节 普遍服务

(一) 所有其适用的许可标准以及程序;就许可申请作出决定通常所需的期限;以及 (二) 许可的一般条款及条件。 应请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拒绝授予许可的原因。

第五节 独立监管机构

第六节 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

附件2—2运输和物流服务

第一节 一般条款

第一条 范围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国内规制 第四条 透明度 第五条 易腐货物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服务的获得与使用 第七条 多种物流服务的提供 第八条 多式联运业务 第九条 运输和物流服务合作

第二节 国际公路运输服务

第十条 通行费 第十一条 卡车等候区 第十二条 运输设备的移动 第十三条 特定路线 第十四条 强制运输方式 第十五条 处罚和罚款 第十六条 财务担保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的管理和运营 第十八条 单证互认 第十九条 涉及职业驾驶员的程序

附件2—3金融服务

第一条 范围和定义 第二条 审慎例外18 第三条 透明度 第四条 支付和清算系统 第五条 新金融服务 第六条 数据处理 第七条 快速申请程序 第八条 争端解决 第九条 承认

附件2—4邮政和速递服务

附件2—5健康服务

附件2—6旅游和旅行服务

附件2—7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第三章 投资

第一节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范围和领域 第三条 国民待遇31 第四条 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 最低待遇标准32 第六条 损失补偿 第七条 征收和补偿33 第八条 转移34 第九条 业绩要求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 第十一条 透明度 第十二条 行政程序 第十三条 审查和上诉 第十四条 不符措施 第十五条 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 第十六条 不可贬损 第十七条 代位 第十八条 拒绝授惠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根本安全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收

第二节

第二十三条 磋商 第二十四条 提交仲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双方对仲裁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双方同意的条件与限制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的组建 第二十八条 仲裁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准据法 第三十条 中止 第三十一条 裁决 第三十二条 专家报告 第三十三条 文书送达

附件3—1习惯国际法

附件3—2征收

附件3—3临时保障措施

附件3—4向一方送达文书

第四章 自然人临时移动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范围 第三条 准予临时入境和临时居留 第四条 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表 第五条 透明度 第六条 临时入境和临时居留的要求和程序 第七条 配偶和家属 第八条 合作 第九条 争端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范围和一般条款 第三条 线上消费者保护 第四条 线上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条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第六条 国内监管框架 第七条 海关关税 第八条 透明度 第九条 网络安全 第十条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第十一条 无纸化贸易 第十二条 网络设备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合作 第十四条 不适用争端解决

第六章 中小微企业

第一条 监管环境 第二条 信息交流 第三条 合作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一条 目标和原则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一般条款 第四条 联络点 第五条 通知和信息交换 第六条 合作与能力建设 第七条 磋商

第八章 竞争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目标 第三条 竞争法和竞争机构 第四条 执法原则 第五条 透明度 第六条 执法合作 第七条 通报 第八条 磋商 第九条 信息交换 第十条 技术合作 第十一条 竞争执法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争端解决

第九章 争端解决

第一条 范围56 第二条 合作 第三条 场所的选择 第四条 磋商 第五条 斡旋、调解或调停 第六条 仲裁庭的设立 第七条 仲裁庭的职能 第八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九条 仲裁庭程序 第十条 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第十一条 仲裁庭报告 第十二条 最终报告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一致性审查 第十四条 不执行、补偿、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中止后审查 第十六条 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规则和程序的适用和修改 第十八条 私人权利58

附件9—1仲裁庭程序规则

第十章 机构和最终条款

第一条 附件 第二条 联合委员会 第三条 生效 第四条 修订和审议 第五条 进一步谈判 第六条 一般例外 第七条 终止 第八条 作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