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内规制
双方不得采取或维持任何可能对本附件所涵盖的服务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或具有歧视性影响的行政和技术要求及程序。
在确定一方是否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应考虑到该方适用的国际标准。如果一方采取的措施偏离上述国际标准,其标准应基于非歧视性、客观和透明的标准。
双方不得采取或维持任何可能对本附件所涵盖的服务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或具有歧视性影响的行政和技术要求及程序。
在确定一方是否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应考虑到该方适用的国际标准。如果一方采取的措施偏离上述国际标准,其标准应基于非歧视性、客观和透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