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透明度

双方应在互联网上以集中方式公布关于本附件所涵盖的服务提供条件的所有相关必要信息。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信息除其他外,应包括与下列方面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重量和尺寸等技术要求;

费用;

边境手续;

交通禁令;

社会法规和环境法规;

处罚和罚款。

双方应及时在互联网上提供有关影响本附件所涵盖的服务供应的任何修正、新法规和国际协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