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透明度

双方认识到,透明的管理金融服务提供者活动的措施,对于提升其进入彼此市场并开展运营能力而言至关重要。双方承诺将提升金融服务领域的监管透明度。

在可行的范围内,双方应当在任何普遍适用的最终法规公布日期与其生效日期之间留出合理期限。

一方监管机关应当在180日内对另一方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提供金融服务的已完成申请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将结果通知该申请人,不得无故拖延。在所有相关程序完成并且收到所有所需信息之前,一项申请不得被视为已完成。如在180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监管机关应当通知该申请人,不得无故拖延,且应当努力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