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审慎例外18

无论本协定有何其他规定,不得阻止一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或维持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维护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本条第一款提到的措施,若与本协定规定不符,此类措施不得被用作逃避该方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

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不得解释为要求一方披露与个人客户相关的事务和账户信息,或公共实体拥有的任何机密或专有信息。

为进一步明确,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