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范围和定义

本附件适用于双方影响金融服务的措施17。

就本附件而言:

金融服务指一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保险相关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金融服务包括下列活动:

保险和与保险相关服务

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寿险;非寿险;

再保险和转分保;

保险中介,例如经纪和代理;

保险附属服务,例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以及理赔服务。

银行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除外)

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还资金;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财务租赁;

所有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担保和承诺;

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或代客交易: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

外汇;

衍生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期货和期权;

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换汇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

可转让证券;以及

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块;

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承销和募集代理(公开或私下),并提供与该发行有关的服务;

货币经纪;

资产管理,如现金或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保管、存款和信托服务;

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

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以及

就第五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所有活动提供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金融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资产组合的研究和咨询、收购咨询、公司重组和策略咨询。

金融服务提供者指寻求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一方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但是“金融服务提供者”不包括公共实体。

新金融服务指未在一方领土内提供,但已在另一方领土内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这可能包括与现有及新产品或者产品交付方式有关的一项服务。

公共实体指:

一方的政府、中央银行或者货币当局,或由一方拥有或控制的、主要为政府目的执行政府职能或从事活动的实体,不包括主要以商业条件从事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或者

行使通常由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关行使之职能的私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