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新金融服务

双方应当致力于允许在其领土内设立的另一方的金融机构在该方领土内提供该方无需通过新法律或者修改现行法律即允许其本国金融机构在类似情况下提供的新金融服务。

如申请获得批准,提供此类新金融服务应当遵守该同意方相关的许可、机构或法律形式及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