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数据处理

双方认识到,双方可就信息转移和信息处理设置其管理要求。

双方应允许其领土内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国内立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为进行日常营运所需的数据处理,以电子或其他形式向其境内或从其境内转移此类信息。

本条第二款中的任何规定并不阻止一方的监管机关出于监管或审慎原因要求其领土内的金融服务提供者遵守与数据管理、存储和系统维护、保留在其领土内的记录副本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只要此类要求不被用作规避一方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

本条第二款中的任何规定不限制一方保护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以及个人记录和账户机密性的权利,包括根据其法律和法规进行保护的权利,只要此类权利不被用作规避一方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

本条第二款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方在未作出具体承诺的情况下,允许服务的跨境提供或境外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