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承认
一方在决定其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应如何实施时,可承认第三方的审慎措施。此类承认可以依据该方与第三方的协定或安排,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也可以自动给予。
与第三方缔结本条第一款所述协定或安排的一方,无论是在本协定生效之时还是生效之后,如在协定或安排的缔约方之间存在此类法规的同等的法规、监督和执行,且如适当,还存在关于信息共享的程序,均应给予另一方充分的机会就加入此类协定或安排进行谈判,或谈判达成类似的协定或安排。如一方自动给予承认,则应为另一方提供证明此类情况存在的充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