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仲裁的进行
争端双方可以根据本章第二十四条(提交仲裁申请)第三款规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商定仲裁地。如果争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前提是该仲裁地应在《纽约公约》缔约国的领土内。
非争端方可以就本协定的解释向仲裁庭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
在与争端双方磋商后,仲裁庭可以允许除争端方外的人或实体提交与争端范围内事项有关的法庭之友书面陈述。该等陈述应提供该人或实体的身份信息(包括其在提交陈述时的前两年内的控制人,以及任何实质性的财务资助来源,例如该实体年度总体运营资金的20%左右),披露其与任何争端方的任何关系、指明其在准备该陈述的过程中向其提供过帮助或将向其提供帮助的任何人、政府或其他实体。在决定是否应当接受该书面陈述时,仲裁庭应考虑包括下列因素在内的因素:
该法庭之友陈述通过提供一种与争端双方不同的角度、专业知识或见解,而可能对仲裁庭裁定仲裁程序中的某一事实或法律问题有所帮助的程度;
该法庭之友陈述可以解决争端范围内的某一事项的程度;以及
该法庭之友对仲裁程序享有重大利益的程度。
仲裁庭应确保该法庭之友陈述不干扰仲裁程序或不对任一争端方造成不当负担或不公正的影响,并且应确保争端双方有机会对该法庭之友陈述进行评论。
在不减损仲裁庭将其他异议作为先决问题进行裁决的职权的前提下,如果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是,在法律层面,被提交仲裁的诉请并非是一项可依据本节获得有利于申请人裁决的诉请,则仲裁庭应当将该异议作为先决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决。
依据本条第五款裁决异议时,仲裁庭应假定申请方声称的事实是真实的。仲裁庭还可以考虑双方无争议的任何其他相关事实。仲裁庭应以快速的方式裁决异议,并在不迟于请求提出后150日内作出对异议的决定或裁决。
在依据本节进行的任何仲裁中,应争端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在就赔偿责任作出决定或裁决之前,应将其拟定的决定或裁决传送给争端双方和非争端方。在仲裁庭传送其拟定的决定或裁决后60日内,争端双方可就拟定的该决定或裁决的任何方面向仲裁庭提交书面评论。仲裁庭应考虑任何此类评论并在60日评论征询期届满后45日内发布其决定或裁决。
如果未来在其他机制性安排中建立了一个审查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仲裁庭裁决的上诉机制,双方应考虑依据本章第三十一条(裁决)作出的裁决是否可适用该上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