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准据法

受制于本条第三款规定,当申请人依据本章第二十四条(提交仲裁申请)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1),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2),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之(1)或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之(2),将诉请提交仲裁时,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47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

受制于本条第三款和本节其他条款的规定,当申请人依据本章第二十四条(提交仲裁申请)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3)或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之(3)提交仲裁申请时,仲裁庭应适用:

相关投资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法律规则,或由争端双方另行商定的法律规则;或

在未明确指定或另行商定法律规则的情形下:

被申请人的法律,包括冲突法规则48;以及

可适用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双方作出的关于本协定条款的解释的共同决定,应当对处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庭具有约束力,仲裁庭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裁决都须与该共同决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