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中止

如依据本节提交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在连续180日内或争端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未在仲裁程序中采取任何步骤,则申请人应被视为撤回其诉请并中止仲裁程序。如依据本节设立了仲裁庭,应被申请人的请求,该仲裁庭在通知争端双方后,应在命令中记录仲裁程序的中止,并就费用问题作出裁决。在此项命令发出后,仲裁庭的权力即告失效。申请人不得再就同一事项提交申请。本条不妨碍仲裁庭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中止仲裁程序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