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不可贬损

本章不应减损下列任何情形赋予涵盖投资比本章提供的待遇更加优惠的待遇,或对于一方而言,本章不应减损下列任何情形赋予另一方的投资者获得的比本章提供的待遇更加优惠的待遇:

一方的法律或法规、行政做法或程序、行政或司法决定;

一方的国际法律义务;或

一方承担的义务,包括在投资协议中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