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
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方采取或维持措施,以规定与涵盖投资相关的特殊手续,如另一方的涵盖投资的设立和变更须进行备案的要求,前提是该种特殊手续要求并不实质性损害一方根据本章所承担的对涵盖投资和另一方的投资者的保护。
尽管有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一方可以仅出于信息、统计或行政目的,要求另一方的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提供与投资有关的信息。该方应当防止秘密的商业信息被泄露而损害投资者或涵盖投资的竞争地位。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阻碍一方另行获得或披露与公正、善意适用法律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