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联络点
为便于双方就本附件所涉问题进行沟通,双方应指定一个联络点。
本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双方的联络点尤其应:
推荐病历翻译机构,并公布相关信息或说明获得病历翻译服务的途径;
明确推荐的医院或治疗机构名单并公布相关信息;
促进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并与另一方的联络点合作;
向另一方的病人提供有关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质量和安全标准和指南、对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和评估、需遵守这些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范围的信息,以及医院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的信息;
向其患者提供另一方联络点的详细资料,并确保可通过其网站查阅该联络点的详细资料;及
本附件提及的所有信息均应易于获取,并应酌情以电子方式和英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