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不符措施
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第四条(最惠国待遇)、第九条(业绩要求)和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适用于:
一方在附件二(投资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诺)清单A中列明的该方所维持的所有现行不符措施;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任何不符措施的延续或者即时更新;或者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任何不符措施的修订,前提是相比修订即刻前这种修订不降低与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第四条(最惠国待遇)、第九条(业绩要求)和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的义务的一致性。
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第四条(最惠国待遇)、第九条(业绩要求)和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适用于一方在附件二(投资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诺)清单B中列明的部门、分部门或活动采取或维持的任何措施。
任一方不得根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后采取的、为附件二(投资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诺)清单B中涵盖的任何措施,以国籍为由,要求另一方的投资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在该措施生效时已经存在的投资。
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任何构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或第4条义务的例外的措施,或减损这些义务的措施。前述例外和减损规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第3条、第4条以及第5条之中。
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第四条(最惠国待遇)、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适用于:
政府采购;或者
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赠款,包括政府支持的贷款、担保、保险和其他形式的政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