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查和上诉
双方为及时审查之目的,以及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为纠正有关本章所涵盖事项的最终行政行为之目的,应根据双方法律或法规,建立或维持司法、准司法或行政法庭或程序。这类裁判机关应是公正的,独立于被赋予行政执法权的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且不应与该事项的裁决结果具有实质的利益关系。
在此类裁判机关或程序中,双方应确保参与程序的当事人有权获得:
支持其各自观点或为其辩护的合理机会;以及
依据在案证据和提交的案卷记录或国内法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制作的案卷记录而作出的裁决。
双方应确保,除依国内法上诉或复审外,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应执行前述裁决,并且此类裁决应当约束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针对所涉行政行为的实践。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一方设立不符合其宪政体系或其法律制度性质的法庭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