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行政程序
为了以一致、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本章第十一条(透明度)中所列的措施,双方应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将这些措施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涵盖投资或另一方的投资者时: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内程序在一项程序启动时向被该程序直接影响的涵盖投资或另一方的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通知,包括对程序性质的描述、说明启动该项程序的法律授权以及对任何争议事项的一般性描述;
在时间、程序的性质和公共利益允许的情况下,此类人应享有在最终行政行为作出前对支持其观点的事实和论据进行陈述的合理机会;以及
该程序符合其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