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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定义

就本附件而言:

医疗保健指CPC931所定义的人类健康服务,由健康专业人员向患者提供,以评估、维持或恢复其健康状况,包括开具处方、配药和提供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

健康专业人员指双方国家立法承认的医生(包括现代医学和传统中医)、负责全科护理的护士、牙科医生或助产士;

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指在双方领土上合法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任何其他实体;

药品指被认为具有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特性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或可用于人类或对人类施用以通过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新陈代谢作用恢复、纠正或改变生理功能或进行医学诊断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

医疗设备指制造商打算用于人类的任何仪器、器械、用具、软件、材料或其他物品,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连同任何附件,包括制造商打算专门用于诊断和(或)治疗目的并为其适当应用所必需的软件,目的如下:

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减轻疾病;

诊断、监测、治疗、减轻或补偿损伤或残障;

对解剖学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修改;

控制受孕;

并且不能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新陈代谢手段在人体内或对人体产生预期的主要作用,但可以通过这些手段辅助其功能;

病历指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包含有关病人情况和临床发展的任何类型的数据、评估和信息的所有文件;

患者指寻求或接受人类健康服务的任何自然人;

处方指根据一方法律,在该方境内有权开具处方的健康专业人士开具的药品或医疗设备的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