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代位

若一方或者任何指定的实体依据其所签订的与涵盖投资有关的担保、保险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协议向该方的投资者进行了支付,该涵盖投资所在的另一方应当承认权利的代位或转让。该种权利是指投资者针对涵盖投资在本章项下若非代位而本应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第二节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且投资者不得在发生代位的范围内寻求行使该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