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线上消费者保护

双方应尽可能以合适的方式采取或维持措施以保护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其保护水平应至少与其他商业形式消费者保护水平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