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
双方应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列出其依据本章第十一条(市场准入)、第十二条(国民待遇)和第十三条(附加承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对于作出此类承诺的部门,其具体承诺减让表应列明:
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
在适当时,实施这些承诺的期限;以及
这些承诺生效的日期。
与本章第十一条(市场准入)和第十二条(国民待遇)均不一致的措施应列入与第十一条(市场准入)有关的栏目。在这种情况下,所列内容将被视作也对本章第十二条(国民待遇)规定了条件或资格。
具体承诺减让表作为本协定附件附于本协定之后,并应成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