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

在事先通知及磋商的前提下,一方可拒绝将本章的利益给予另一方的服务提供者:

如果该服务提供者是由非缔约方或该拒绝给予利益方的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以及

如果该服务提供者是法人:

由非缔约方或该拒绝给予利益方的人拥有或控制;以及

在另一方领土内未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在提供海运服务的情况下,如确定该服务是:

由一艘根据非缔约方法律进行注册的船只提供的;和

由一经营和/或使用全部或部分船只的非缔约方的人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