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减让表的修改

一方(本条中称“修改方”)依据本条款可在本协定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任何承诺生效之日起三年期满后的任何时间,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前提是:

在不迟于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三个月,将其修改或撤销某一承诺的意向通知另一方(本条中称“受影响方”);以及

一方在通知此种修改意向后,双方应展开磋商,以期就适当的补偿性调整达成协议。

为达成补偿性调整,双方应努力维持互利承诺的总体水平,使其不低于在此类谈判之前本协定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承诺水平。

如果修改方和受影响方在三个月内未能达成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协议,受影响方可按照第九章(争端解决)规定的程序将此问题提交仲裁庭,或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交其他仲裁程序。

修改方在按照本条第三款仲裁结果作出补偿性调整之前,不可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如修改方实施其拟议的修改或撤销而未遵守仲裁结果,则受影响方可修改或撤销符合仲裁结果的实质相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