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附加承诺

双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依据本章第十一条(市场准入)和第十二条(国民待遇)不需列入减让表的措施进行承诺谈判,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资格、标准或许可事项的承诺。此类承诺应列入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