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磋商

为促进双方相互理解,或者为处理本章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定事项,一方应另一方请求,应就对方提出的关注与其进行磋商。提出磋商请求的一方应当在请求中指明相关事项如何影响双方间的贸易或投资。被请求方应充分和同情地考虑请求方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