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服务
尽管本章有其他规定,一方不应被阻止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或维持任何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这些审慎原因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义务的人,或确保金融系统的完整与稳定。39
本章的任何规定都不适用于为实行货币及相关信贷政策或汇率政策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40。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双方在本章第八条(转移)项下的义务。
当一申请人根据本章第二节向仲裁庭提交诉请,并且被申请人援引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抗辩时,以下条款将适用:
被申请人应在根据本章第二节将诉请提交至仲裁庭之日起120日内,或不迟于根据本章第二节组成的仲裁庭所确定之日,以书面形式向非争端方的主管金融部门提交请求,要求双方的金融主管部门就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能否和在何种程度上对该诉请构成有效抗辩这一问题作出共同决定。被申请人应迅速向成立的仲裁庭(如已组成)提供该请求的副本。
双方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善意地尝试达成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的共同决定。任何该类决定都应迅速提交至争端双方,并提交至根据本章第二节组成的仲裁庭(如已组成)。该决定对根据本章第二节组成的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如果本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属的双方的金融主管部门在收到被申请人根据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的共同决定的书面请求之日起120日内不能达成共同决定,被申请人或非争端方可依据第九章(争端解决)将其问题提交仲裁,交由根据第九章(争端解决)组成的仲裁庭审议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能否和在何种程度上对该诉请构成有效抗辩。根据第九章(争端解决)组成的仲裁庭出具的最终报告应对根据本章第二节组成的仲裁庭具有约束力。根据本章第二节组成的仲裁庭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裁决必须与最终报告一致。根据第九章(争端解决)组成的仲裁庭应将其最终报告递交至争议双方以及根据本章第二节组成的仲裁庭。
如果被申请人或非争端方未能在本条第三款第(三)项提及的120日期限届满后30日内将该问题按照第九章(争端解决)提交仲裁,则根据本章第二节组成的仲裁庭可以就该诉请进行处理。
根据本章第二节组成的仲裁庭不得因金融主管部门未作出本条第三款第(一)、(二)和(三)项所述决定,推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适用。
非争端方可就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能否和在何种程度上对该诉请构成有效抗辩这一问题,向根据本章第二节组成的仲裁庭提出口头和书面意见。除非非争端方提交了上述意见,否则为仲裁之目的,应推定非争端方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立场与被申请人的立场不相抵触。
在任命本条第三款所述仲裁庭的仲裁员时,应考虑候选人在金融服务法律或实践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