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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旅行安全信息和警告

一方就另一方领土内的安全形势向其自然人发布旅行安全信息和警告时,应根据最佳实践尽可能以具体的方式努力做到,特别是:

将警告的范围(如适用)限制在特定地区或地点;

描述风险的类型;以及

建议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发出关于另一方的旅行安全警告的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请求,审查该另一方的安全状况,并相应地更新其警告。如前一方认为促使其发出警告的情况已不复存在,则应撤销该警告。

就本条而言,“旅行安全警告”指一方机构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大众传媒向其自然人发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