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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普遍服务19

双方有权确定其希望采取或维持的普遍服务义务的类型。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双方应以透明、非歧视和竞争中立的方式履行该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要求以普遍提供邮政服务作为获得提供邮政服务的批准或许可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