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根本安全

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防止一方采取或维持其认为根据其国家立法,对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措施;

要求一方提供或允许接触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阻止一方实施其认为是履行有关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或者保护其自身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措施。

对于受上述措施影响的另一方的投资者和涵盖投资,无论其为政府所有还是私人所有,双方均应给予非歧视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