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作准文本
本协定于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在明斯克完成,一式两份,以中文、俄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文涛 尤里·切博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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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纳入一项新服务,双方应通过磋商,该新服务仅在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纳入。
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过如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该商业存在被给予在本章项下规定给予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商业存在,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于提供服务一方领土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就本条而言,“非缔约方”不得包括《世贸组织协定》意义下的以下世贸组织成员:(1)中国香港;(2)中国澳门;以及(3)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中国台北)。
“有关国际组织”指成员资格对双方的有关机构开放的国际机构。
主管机关可能会要求以特定格式提交所有信息,以便将其视为“可供处理的完整信息”。
“书面形式”可包括电子形式。
主管机关可通过事先书面通知申请人,包括采取公布措施,告知申请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一段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答复表示接受申请或拒绝申请,以满足这一要求。
这种机会并不要求主管机构延长最后期限。
主管机构可能会要求修改申请内容。
主管机构不对因其权限之外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负责。
批准费用不包括自然资源使用费、拍卖费、招标费或以其他非歧视性方式授予特许权的费用,也不包括对普遍服务提供的法定出资。
如一方就本章第二条(定义)中“服务贸易”定义第(一)项所指方式提供服务作出市场准入承诺,且如果资本的跨境流动是该服务本身必需的部分,则该方由此已承诺允许此种资本跨境流动。
如一方就本章第二条(定义)中“服务贸易”定义第(三)项所指方式提供服务作出市场准入承诺,则该方由此已承诺允许有关的资本转移进入其领土内。
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和电信服务提供者。
为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路和铁路运输物流服务指在一方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列明的服务。
就本定义而言,单一运输单证是指允许客户与船运公司签订从一国装货点到另一国交货点的单一合同的单证。
为进一步明确,偏好的运输模式包括一直使用公路运输。
金融服务应根据第二章(服务贸易)第二条(定义)中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来理解。
为本协定的目的,适用于在一方境内设立但不受该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和监督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任何措施将被视为审慎措施。为进一步明确,任何此类措施均应根据本条的规定采取。
“普遍服务”指在一方领土内的所有地点以所有用户都能负担得起的价格长期提供规定质量的邮政服务。
病人应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愿和明确地表示同意。
一些形式的债务,如债券、无担保债券和长期票据更有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而其他形式的债务,如源于销售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立即到期的支付请求权则较不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
一个特定类型的执照、授权、许可或类似文件(包括特许,但限于具有此类文件性质的特许)是否具有投资的特征,也取决于这些文件的持有者根据该方法律所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范围等因素。那些不创设任何受国内法保护的权利的执照、授权、许可和类似文件,应属于不具有投资特征的执照、授权、许可或类似文件。为进一步澄清,前述规定不影响对任何与执照、授权、许可或类似文件相关的资产是否具有投资特征进行判断。
“投资”一词不包括在司法或者行政诉讼中作出的命令或判决。
就本定义而言,“国家及政府部门”是指:(1)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是指中央政府的机构;(2)就白俄罗斯共和国而言,是指共和国政府机构、隶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的其他政府组织、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行政部门、地区(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立法中规定的机构。
“书面协议”是指无论是以单个文件还是以多个文件的形式体现的由双方签署的书面形式的协议。该协议产生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且在根据本章第二十九条(准据法)第二款确立的适用法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为进一步澄清,下述两种情况不应被视为构成一项书面协议:(1)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的单方行为,如由一方仅基于其监管职权发放的许可、执照或授权,或者一项法令、命令或判决本身;(2)表示同意的行政或司法的法令、命令。
为进一步澄清,双方的国民都不包括永久居民。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领土”的定义仅为本章之目的,且不影响任一方对于承认任何领土或海事主权的立场。
就本章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税领土”是指WTO协定适用的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其被定义在《中国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议定书》第一部分第2条(A)款(1)项中。
为进一步澄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双方之间现行有效的、由WTO成员根据WTO协定授予的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任何条款的豁免。
为进一步澄清,政府职权的授予应当根据一方的法律进行,包括通过立法授权以及政府命令、指令或其他行为,将政府职权转移至该人,或授权该人行使政府职权。为进一步澄清,政府职权是指政府被依法赋予的权力,例如征收、发放许可、批准商业交易,或实施配额、收取税费或其他费用的权力。
为进一步澄清,一方提供的待遇是否属于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或第四条(最惠国待遇)项下的“相似情形”取决于整体事实情况,包括相关待遇是否基于合理公共福利目标而在投资者或投资之间进行区别对待。
本章第五条(最低待遇标准)应按照附件3—1(习惯国际法)解释。
本章第七条(征收和补偿)应依据附件3—2(征收)进行解释。
本章第八条(转移)不影响双方为了维护包括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在内的稳定而对其资本账户进行管理的能力。
为进一步明确,本条第二款中“获得或者继续获得优惠的条件”不构成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承诺或保证”。
本款本身不对任何一方施加允许跨境提供服务的义务。
双方认识到,一项专利并不必然带来市场支配力。
为进一步明确,本条所述的利益包括一方投资者诉诸本章第二节所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
“审慎原因”这一用语应理解为包括维持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固、稳健和财务责任,以及维护支付和清算系统的安全以及财务和运营的稳健性。
为进一步明确,为执行货币或相关信贷政策或汇率政策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不包括明确将规定了计价货币或货币汇率的合同条款宣布为无效或修改该种条款的措施。
就本条而言,“主管机关”是指:
就中国而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以及
就白俄罗斯共和国而言,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税务部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
是指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公约,或者其他国际税收协定或安排。
为进一步澄清,磋商请求应发送到附件3—4(向一方送达文书)所列的中央政府机构。
除非争端双方另有协定,磋商地点应为被申请人的首都。
为了进一步澄清,企业的非控股少数股东不得代表该企业提出诉请。
如果第二节所述仲裁的依据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那么,除非争端双方另有其他约定,否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投资者——东道国基于条约的仲裁透明度规则》不适用。
为进一步明确,当被申请人的国内法在事实上与一诉请相关时,本款规定不影响对被申请人的国内法作为事实进行考虑。
“被申请人的法律”是指具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相同案件时将适用的法律。
为进一步明确,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被申请人披露受保护信息,也不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或允许获得其根据本章第二十条(根本安全)或第十九条(信息披露)进行保密的信息。
是指根据自然人入境的目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主管机构登记(日历年最多90日)或获得临时居留证(最多一年)。
就白俄罗斯共和国而言,许可仅指工作许可或临时居留许可。
不适用于签证和通行证。
为进一步明确,一方可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中未具体说明但由该方国家立法规定的其他理由,拒绝另一方任何自然人在附件具体承诺表中规定的期限内临时入境或临时居留。
就本条而言,条件和限制包括任何经济需求测试要求,除非在附件三(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一方的承诺表中规定,否则任一方不得设置此类条件和限制。
为进一步明确,本条款不妨碍一方给予满足某些要求的电子签名更大的法律效力,例如表明电子数据信息未被更改或核实签字人的身份。
为进一步明确,本章不适用于拟议措施和/或非违反之诉(在不违反《协定》规定的情况下,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为一进步明确,设立仲裁庭的授权失效并不妨碍申诉方在稍后阶段请求设立另一个仲裁庭来审查同一事项。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在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出现的争议,应根据本章的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