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终止

本协定长期有效。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协定的书面通知。

在此情况下,本协定应在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在收到本条第二款项下通知后30日内,任何一方可就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可否晚于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日期终止效力提出磋商请求。该磋商应在一方提出请求后30日内启动。如果磋商未能达成一致,上述条款将根据本条第三款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