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修订和审议
双方经书面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订。任何修订应当根据本章第三条(生效)的生效程序生效,或者根据双方商议的其他日期生效。
双方应在联合委员会中定期审议在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审议相关的国际发展情况,以确定可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实现这些目标的领域。
如果已纳入本协定的WTO协定的任何条款被修订,必要时,双方应通过联合委员会进行磋商,以找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根据审议结果,双方可通过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对本协定进行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