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生效

本协定应自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的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