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联合委员会

双方特此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其成员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及

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

本章涉及的所有决定和建议均应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

联合委员会应:

努力确保本协定的正常运行;

监督、审议和促进本协定的执行和适用;

监督所有根据本协定设立的分委员会、工作组和其他机构的工作;

考虑进一步加强双方贸易和投资的方式;

在不损害第九章(争端解决)的前提下,寻求解决因解释或适用本协定所产生的分歧;

根据本章第四条(修订和审议),考虑任何关于修订本协定的提议,并向双方提出建议;

考虑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本协定实施的事宜。

联委会可:

决定成立临时和常务委员会,或赋予其职能;

征求包括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有关双方的意见;

就任何有争议的问题与双方磋商;

通过自己的程序规则;以及

在行使其职能时采取双方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行动。

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一年内举行。此后,联合委员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或在必要时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白俄罗斯共和国举行会议,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联合委员会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任命的部长级代表或其任命的代表共同主持。

双方可在任何时候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召开联合委员会特别会议。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召开特别会议。

联合委员会的每次会议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日期举行。

双方以视频会议和面对面会议的形式举行联合委员会会议。

经双方同意,联合委员会可邀请学术界、私营部门专家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以提供有关特定主题的信息。

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应由主办方根据双方的建议拟定。临时议程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14日分发给另一方。联合委员会应在每次会议开始时通过议程。在会议上,如果双方同意,可在议程中增列项目。

联合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英语。所有工作文件、会议记录和决定均应使用英文。

每次会议的记录草稿应由主办方起草。会议记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具体问题的发言和结论的摘要;

联合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建议和声明;

一方正式提交并同意作为附件列入联合报告的所有文件;以及

与会者名单。

商定的会议记录草案应在会议结束时提交联合委员会批准。如果在会议期间无法批准,商定的会议记录应在会议日期后三个月内由双方批准。

如果双方同意,联合委员会可通过书面程序通过决定或提出建议。

联合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和建议应标明编号和与其主题有关的标题。

双方应自行承担与联合委员会会议有关的费用。与组织会议有关的费用应由主办会议的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