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阻止电信中的反竞争行为

双方应当采取或维持合理措施,以阻止单独或联合成为主要提供者的提供者,参与或继续从事反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