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承认

为全部或部分满足服务提供者获得批准、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在遵守本条第三款要求的前提下,一方可以承认在一特定国家获得的教育或经历、满足的要求、或给予的许可或证明。此类承认可以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或者可以基于与相关国家的协定或安排,或者可以自动给予。

属于本条第一款所提及的类型的协定或安排参加方的一方,无论此类协定或安排已经存在或在未来订立,应当应请求,为另一方提供充分的机会为加入此类协定或安排进行谈判,或与其谈判类似的协定或安排。如一方自动给予承认,其应当向另一方提供充分的机会,以证明在该另一方领土内所获得的教育、经历、许可或证明或所满足的要求应该得到承认。

在适用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时,一方不得以可能构成另一方之间的歧视的手段或者构成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的方式给予承认。

在适当的情况下,应该基于多边同意的准则进行承认。在适当的情况下,双方应当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合作,以制定和采取与承认相关的共同的国际标准和准则,以及与服务贸易和专业的实践相关的共同的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