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内规制
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双方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将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一)双方应当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如此类程序并不独立于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则该方应保证此类程序在实际中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方设立与其宪法结构或其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
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得到批准,则一方的主管机关应在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被视为完整的申请提交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请求下,该方的主管机关应提供有关申请情况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误。
为保证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双方应制定必要的纪律。此类纪律旨在特别保证下列要求:
依据客观和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资格;
不得比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
如为许可程序,则这些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一)在一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在按照本条第四款为这些部门制定的纪律生效之前,该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实施使本协定项下此类具体承诺失效或减损的许可要求、资格要求或技术标准:
不符合本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中所概述的标准的;且
该方就这些部门作出具体承诺时,不可能合理预期的。
在确定一方是否符合本条第五款第(一)项下的义务时,应考虑该方所实施的有关国际组织4的国际标准。
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双方应规定适当程序,以核验另一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如一方要求就提供一项服务进行批准,则应确保其主管机关:
在可行的范围内,提供处理一项申请的参考时间表;
在可行的范围内,根据该方国内法律法规确定一项待处理申请的完整性,不得有不当延误;
如主管机关根据该方国内法律法规,认定一项待处理申请完整5,在该申请提交后合理期限内确保:
完成该申请的处理;且
尽可能以书面形式6将有关申请7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根据该方国内法律法规,如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待处理申请不完整,则应在合理时间内,且可行的范围内:
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不完整;
应申请人请求,确定完成该申请所需的额外信息,或就该申请为何被认定不完整提供指导;以及
给予该申请人提供完成该申请所需额外信息的机会8;
但是,如果以上均不可行,且该申请因不完整而被拒绝,则应确保主管机关在合理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以及
如拒绝一项申请,在可行的范围内,应尽可能主动或应申请人请求,告知申请者拒绝的理由,且如适用,告知其重新提交申请的程序;不得仅基于此前拒绝的一项申请,而阻止申请人提交另一项申请9。
一方的主管机关应根据适用的条款与条件,确保批准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有不当延误10。
双方应确保其主管机关所收取的批准费用11合理、透明,基于一措施中规定的授权,且费用本身不成为对相关服务提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