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海关关税
双方应当维持其目前不对双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与根据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部长决定(WT/MIN(22)/32)一致。
双方保留本条第一款所述根据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其他部长决定对其做法进行调整的权利。
双方应当维持其目前不对双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与根据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部长决定(WT/MIN(22)/32)一致。
双方保留本条第一款所述根据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其他部长决定对其做法进行调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