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内监管框架
双方应当,在考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或其他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基础上,采取或维持监管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
双方应当努力避免对电子交易施加任何不必要的监管负担。
双方应当,在考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或其他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基础上,采取或维持监管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
双方应当努力避免对电子交易施加任何不必要的监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