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双方应当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采取或维持下列措施:
要求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为接收人提升阻止接收此类信息的能力提供便利;
根据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获得接收人对于接收商业电子信息的同意;或者
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减少到最低程度。
双方应当针对未遵守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而实施措施的非应邀电子信息提供者,提供相关追索权。
双方应当努力就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在共同关切的适当案件中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