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准予临时入境和临时居留

双方应当依照附件三(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该方的承诺表,依照本章准予另一方的自然人临时入境或临时居留,只要这些自然人:

遵循相关移民手续规定的申请程序;并且

符合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和附件三(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规定的准予此类临时入境或临时居留所需的所有条件要求。

一方根据其法律法规,对于办理移民手续而征收的任何费用应当是合理的52,并且这些费用本身不得对本章项下另一方的自然人移动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一方可以拒绝不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53规定的另一方的任何自然人在附件三(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列期限内的临时入境或者临时居留。

一方根据本章准予另一方的自然人临时入境,该事实本身不得被解释为免除该自然人在从事一项职业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商业活动时所需满足的任何适用许可或者其他要求,包括任何强制性行为守则。